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7民初1114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铁
书记员  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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