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2874号
申请人: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何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来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4元,由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