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09民初81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祥东
书记员  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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