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5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顺,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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