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保定市科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301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刘充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素云,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科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4001号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054040972G。
法定代表人:顾志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科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元,由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树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