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430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雅纯

书 记 员  张英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