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430号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江城乡石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2755467629N。
法定代表人:乔继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
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雅纯
书 记 员 张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