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4财保47号
申请人泰安市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泗洪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2×××20)的存款9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泗洪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2×××20)的存款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法官助理 彭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