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521号之二
原告: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鲁登权。
被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5元,由原告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