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521号

申请人: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登权。

被申请人: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

原告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5500元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欧非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资金4550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