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5民初371号
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18年2月11日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济南东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