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424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太平新村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沙河村刘庄组013号。
被执行人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法莲,总经理。住所地济阳县城兴化步行街东侧B区3号楼—1号第12单元3楼。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济阳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现济阳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已将被执行人济南凯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案件款交付法院,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鲁1424执1286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