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迪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80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济**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迪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