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123民初155号
原告: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A-10-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红,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同时要求被告立即撤离施工现场;2.原告保留对被告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的追索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过招投标方式,被告中标取得湿地科普馆周边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在康平县城区,滨湖一街东,工作内容为科普馆周边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包括绿地面积7854平方米、停车场及道路15836平方米、水洗553平方米及各类景观设施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原、被告2017年11月15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之后原告就被告施工进度多次发函,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仍不能完工。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过招投标方式,被告中标取得湿地科普馆周边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在康平县城区,滨湖一街东,工作内容为科普馆周边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包括绿地面积7854平方米、停车场及道路15836平方米、水洗553平方米及各类景观设施等工程。原、被告2017年11月15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后原告就被告施工进度多次发函,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时被告方已撤离现场。现被告仍未能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湿地科普馆周边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湿地科普馆周边景观绿化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二、本工程所涉及工程款等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案件受理费36391元,减半收取18195.5元,由原告康平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13195.5元,由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强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