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297-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系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1号A-10-32室。
法定代表人:王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廖剑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丹丹,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靓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德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