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893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际峰,系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A-10-32室。
法定代表人:王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春秋,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满族,系被告单位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陈陕霞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