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11执保1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518.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冻结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代书记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