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11执保1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518.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冻结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代书记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