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421号
原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翾,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忍,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蒋晓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小荃,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浩恩,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荃,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浩恩,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诉讼费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在一审开庭前交纳,但原告在2022年3月28日开庭前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发
人民陪审员 苏建刚
人民陪审员 朱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荔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