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7611789X。
法定代表人:吕志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7023112G。
法定代表人:唐星星,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05民初3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200000元,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志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