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7611789X。
法定代表人:马靖,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桂0603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装修款588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722元。因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
况,也不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保险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健平
审判员 廖树梁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