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761178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05083.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