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7023112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76117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广西润松投资集团公司、桂林市松杉建筑安装公司、****休闲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集中执行的通知》,以广西润松投资集团公司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