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保187号
原告:**崽,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相人山路1号3-20号门面(桂林市储运总公司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零陵区。
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崽、***、***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桂0305执保4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x元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崽、***、***赢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305民初3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崽、***、***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