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0007449XL。
法定代表人戴宇飞,职务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马光明,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避暑山庄内戒得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3460412W。
法定代表人王徽,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案件受理后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经过审理已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28754.00元、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但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向本院申请对案件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开始对该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至同年8月25日**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随后**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于当日再次召开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9月1日,**市双桥区行政审批局作出(双)登记内注核字〔2020〕第4937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公司登记。
鉴于被告**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因此导致执行案件受理后无法执行,同时也无法再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对于上述本案依法不能执行的事实,经本院询问申请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虽然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9)冀0802民初3494号生效民事判决,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对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执行案件受理前注销了公司登记,现被执行人主体已不存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执3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