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521民初1454号
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8组821号。
法定代表人:夏友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明敏,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鸿运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茂盛,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茂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尚公司)、周茂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受理后,依典雅公司申请于2018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8)湘0521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对尊尚公司、周茂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8年7月3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典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尊尚公司、周茂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典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尊尚公司支付典雅公司工程款23万元,周茂盛对该笔23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险费由尊尚公司和周茂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典雅公司与尊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茂盛就邵东阿里音乐啊里会所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在装饰过程中,尊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合同书中的甲方名称变更为“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典雅公司按照合同的内容,按质按期完成了装饰工程,2016年8月28日尊尚公司验收了工程。通过结算,尊尚公司还尚欠典雅公司23万元工程款,且约定到到2016年12月26日尊尚公司将余款全部付清,但经典雅公司多次催讨,尊尚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尊尚公司是独资公司,周茂盛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尊尚公司和周茂盛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典雅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典雅公司和尊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典雅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书、周茂盛的身份证明、《邵东阿里音乐会所装饰工程承包合同》《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单》《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诉讼财产责任保险增值税发票,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8日典雅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邵东阿里音乐会所订立《邵东阿里音乐会所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邵东啊(阿)里音乐会所;2.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3.工程总造价为152万元;4.工期为45天。周茂盛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在装饰过程中,双方协商将合同中的甲方名称“邵东阿里音乐会所”变更为“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016年8月28日工程竣工,尊尚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为合格并达到装饰行业优良工程标准。同日,尊尚公司与典雅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尊尚公司尚欠典雅公司工程款23万元,尊尚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2日前支付典雅公司10万元,余款13万元在2016年12月26日前付清。此后,尊尚公司未将工程余款23万元支付给典雅公司。
另查明,尊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周茂盛;典雅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可承担1500万元以内的装饰工程施工。
还查明,典雅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于2018年5月4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典雅公司与尊尚公司签订的《邵东阿里音乐会所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典雅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尊尚公司验收合格和双方结算,尊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尊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周茂盛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尊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周茂盛自己的财产,故周茂盛对尊尚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前所述,本院对典雅公司要求尊尚公司支付23万元工程款和周茂盛对该笔23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典雅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尊尚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典雅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典雅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典雅公司的损失部分,故本院对典雅公司要求尊尚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尊尚公司、周茂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3万元。
二、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
三、被告周茂盛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周茂盛负担;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周茂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曾啸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袁李屾
附相关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