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1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
法定代表人:夏友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鸿运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尊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家庭及财产收入情况,但未发现其下落线索。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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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鹏飞
审判员彭卓
审判员宁顶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