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兴商贸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99898797E。
法定代表人:狄中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西郊菠萝哨(楚雄州车管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292330588A。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0284.59元,执行费3054.00元,合计213338.59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陈柄男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