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西郊菠萝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92330588A。
法定代表人:沈琼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涛,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罗颖,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兴商贸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99898797E。
法定代表人:狄中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鑫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建筑行业技术规范的“***鑫悦达起亚4S店”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739000元的工程款发票。申请执行费25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250.00元。但经本院反复联系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按照(2021)云23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履行向申请人***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建筑行业技术规范的“***鑫悦达起亚4S店”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向***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739000元的工程款发票,但被执行人实际负责人称负责做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经理已经找不到,故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狄中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本案依照(2021)云23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需要完成的执行行为,属于建设工程中规范专业的材料手续提供及移交,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沟通配合解决,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中实际暂无法处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全部完成判决书中的行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