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02民初413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臣,港口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大道中60号1楼(原粤茂汽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731770XK。
法定代表人:袁毅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宇,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臣,被告曲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资59664.32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防城港市××工业园区柳钢基地承包了相关工程。2020年7月27日,经朋友介绍,原告到被告承包的柳钢基地打工,从事焊工带班师傅工作,约定月薪1万元。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打工243天,每天333.00元,应得工资80919.00元。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被告给付劳务工资21254.88元,尚欠59664.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曲江公司辩称,原告属于我公司下属高文、杨艳成班组下属员工,我公司已将高文、杨艳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提请的工程进度款共计1921039元全额发放,并且我公司对于原告与高文、杨艳成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原告所提出的月薪1万元,日薪333元没有证据支撑其说法,原告也没有将相应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我公司于工程施工期间已发布关于要求遵守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要求所有工人于上班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打卡上下班。在我公司的原始记录中,原告于2021年3月只有5天打了上班卡,2021年4月只有1天打了上班卡,原告已彻底违反了我公司的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而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原告2021年3月出勤28天,2021年4月出勤27天,且原告所提交的考勤表内没有我公司下属项目部任何管理人员的签名,我方认为原告己涉嫌伪造证据。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我公司完全是恶意诉讼,并要求我公司承担给付工资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曲江公司在防城港市××工业园区柳钢基地承包了相关工程。原告***到被告曲江公司承包的柳钢基地打工。原告***述称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被告处打工243天,每天333.00元,应得工资80919.00元,被告曲江公司给付劳务工资21254.88元,尚欠59664.12元。但被告曲江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考勤表认为没有该公司下属项目部任何管理人员的签名,不予认可。被告曲江公司认为原告***属于该公司下属高文、杨艳成班组下属员工,该公司已将高文、杨艳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提请的工程进度款共计1921039元全额发放,并且该公司对于原告***与高文、杨艳成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原告***所提出的月薪1万元,日薪333元没有证据支撑其说法,原告***也没有将相应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被告曲江公司认为于工程施工期间已发布关于要求遵守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要求所有工人于上班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打卡上下班,在该公司的原始记录中,原告于2021年3月只有5天打了上班卡,2021年4月只有1天打了上班卡,原告***已彻底违反了该公司的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被告曲江公司提供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各个施工班组必须严格遵守韶关曲建项目部管理规章。一、上班时间本人必须打卡。二、本人在施工日记签名。三、早班会必须拍视频。四、工人必必须签劳务合同,在项目部存档案。希望各个班组遵守以上四项,否则韶关曲建项目部不会发工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有关劳务合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其劳务费59664.12元的事实,因此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9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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