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276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工业区城东工农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石富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韦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怡,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60号1楼(原粤茂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袁毅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茹,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夏,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新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03元,减半收取5451.5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0903元,本院予以退回5451.5元。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龚细年
人民陪审员  何田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