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工业区城东工农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董事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站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毅武,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伯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粤0205执1758号案执行行为不服,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赖庚凤
人民陪审员 华宝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