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780号
原告:***,男,1969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公号码:440204196905115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60号1楼(***汽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731770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318842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0518762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8.57元,减半计收733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