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5245号
原告孙飞跃,职工,
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21组。
被告***,1970年11跃28日出生,经商,市江东街道下傅村九组。
被告***,经商,
市稠江街道杨二村22组。
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道松门里社区大水畈新村36幢2单元5楼。法定代表人*静宁。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飞跃诉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跃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飞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稠江分理处1107×××91帐号内的存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