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613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恬,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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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