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490号
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龚谦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陈超,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龚景景。
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