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艾力夏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1068号
原告: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亚格恰克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西路2院25号楼二楼一室。
负责人:庄严,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力哈木司马依,男,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与被告新疆***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以下简称***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恒通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通公司以客观原因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0元,减半收取计14450元(实收28900元)由原告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50元,退还原告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4450元。
审判长杨桂芬
审判员依力哈木艾麦提
人民陪审员何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涂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