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某、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民初304号
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22元,减半收取57111元,由原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照令
审判员  宋 丹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