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立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韩志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大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延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海,自由职业者,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住所吉林省汪清县滨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崔永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鸿,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汪清县林业局、张立海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被上诉人张立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汪清县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全智光
审判员  池东波
审判员  朴美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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