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孙家权与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毛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民初3109号
原告:孙家权,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弘川大厦。
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告:毛崇发,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权诉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毛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权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家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家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孙家权负担。
审判长  李学哲
审判员  边万龙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