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胡清伟、马明英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1民再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清伟,男,1969年6月1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明英,女,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瑞根(系泊头市瑞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审被告李嘶,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胡清伟、马明英因与被申请人张瑞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泊民初字第179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泊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瑞根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
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瑞根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泊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79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张瑞根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毕木华
人民陪审员  姜童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