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

白文彬、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802号 原告:白文彬,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钢,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彬诉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石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白文彬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文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