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802号
原告:白文彬,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钢,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彬诉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石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白文彬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文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