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2405民初1356号
原告:吉林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吉林省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门员工。
被告:图们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吉林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与被告图们某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图们某工程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69943元,并支付利息(以26994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5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止,按照银行间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支付违约金48589.74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工程机械劳务承包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龙井轻工业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桩基础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23年3月29日施工完成。2023年7月30日完成结算,工程总价款269943元。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打电话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借故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图们某工程总公司辩称,对诉请中金额无法接受,之前双方经理有过协议,不是诉请数额,具体以口头结算的协议为准,对事实经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工程机械劳务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施工实际桩长,500㎜经桩75元/延长米,600㎜经桩90元/延长米,制作钢筋笼15元/延长米……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结束后三日内完成,如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按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应付款的1%计算”。嗣后,原告对龙井轻工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双方于2022年8月29日对完成量进行阶段性确认后,原告于2023年4月2日向被告发送结算单,在该结算单上,被告方技术负责人注明“工程量属实,价格请纪总审核”并加盖了被告方项目部专用章,被告方质证称,结算单缺少分管领导***签字,故对该结算数额不予认可,但对公章真实性和工程量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工程机械劳务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虽主张未经分管领导确认,但所需审核的价格已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且结算单所计算的工程款价格与合同书中约定的价格吻合,再结合被告对所加盖的项目部专用章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方提供的结算单的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现主张违约金48589.74元(按照月1%标准计算至2024年10月5日数额等额),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酌定支持自2024年10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图们某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支付269943元及违约金48589.74元、利息(以269943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2113元,由被告图们某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