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韩建召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29室。
法定代表人:张群虎。
被执行人:韩建召,男,汉族,1979年10月08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任洪海,男,汉族,1972年07月19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建召、任洪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
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韩建召、任洪海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韩建召、任洪海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06月25日、2021年12月24日共计提2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存款不超1000元,未进行冻结扣划。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高峰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