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23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机砖厂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17.81元,原告已预交26390.44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26365.44元。

审  判  长   张 政

人民 陪 审员   黄芬荣

人民 陪 审员   职秀娥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