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29室。
法定代表人:张群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8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9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河南鹏瑞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款项618429.27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16582元、执行费87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