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陶国超,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汤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