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湖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植莲,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植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