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湖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效伟,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袁 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