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243号
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皮营乡水牛朱行政村胡里庄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6X2YU70。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武盛大道与文昌大道交叉口周口泰和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1543。
法定代表人:高继成。
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