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4财保13号
申请人: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南角锐泽快捷酒店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G25612E。
法定代表人:陈军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华,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邯郸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G25612E。
法定代表人:王林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宝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所坊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MA0D44QX70。
法定代表人:许平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峰一路第三工业区18栋A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R3A14。
法定代表人:谭忠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泊头市金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洼里王镇五龙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EYGKN4H。
法定代表人:宫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塔寺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1543。
法定代表人:高继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982593584。
法定代表人:张颖,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远辰宝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泊头市金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远辰宝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趣维影商贸有限公司、泊头市金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厚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