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39号
申请人***超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金山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Q1XTN04。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胜利路11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MFJQJ39。
法定代表人聂江涛,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塔寺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1543。
法定代表人高继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宏宇龙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塔寺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6077263E。
法定代表人刘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董事长。
申请人***超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15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450485202100022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超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向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超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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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继华
审 判 员 赵 地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鑫